山东法制传媒网:(郑玮彤)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就此化解。
张某从2020年起租赁某公司的房屋,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截止到2023年7月,张某共拖欠房屋租金及利息、滞纳金、取暖费等共计7万余元,该公司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考虑到标的额不大,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张某称房屋取暖温度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导致其无法经营和生产,故而一直未缴纳房屋租金等费用,张某表示需要该公司给其一个合理的说法才能腾出房屋。而该公司则称,公司只是出租房屋,没有和张某形成供热合同,张某所租赁的房屋取暖费一直由公司向供热公司缴纳,张某只承担了取暖费标准的一半。
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后,站在公正的立场,提出调解方案。先是对张某进行释法明理,向张某讲明无论该公司的供暖温度是否达标都不是其占用房屋的理由,张某与公司仅仅形成租赁关系,如果不想继续租赁案涉房屋了,应该先进行腾迁,张某一直占用该房屋导致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将对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过耐心沟通,张某最终同意承担房租费和取暖费,该公司也同意不再主张利息和滞纳金。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约定了给付期限。
此次调解不仅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办案效率,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体现了敦化市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