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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花接木用假证,冒充他人终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祉圻)如果没有驾驶证,但是还想开机动车,该怎么办?
 
  正常人的思维都是驾校报名,然后通过科一到科四的考试,拿到驾驶证,完成开车梦想。但是本案要介绍的被告人却另辟蹊径,通过联系电线杆上看到的办假证的小广告,为自己改名换姓,冒用他人信息制作假证,心存侥幸开车上路,最终落得被判刑的下场。
 
  【案件回顾】
 
  被告人葛某想要驾驶机动车,奈何自己没有驾驶证,考下来也需要很长时间,自己现在就想体验开车上路的快感。正当他烦恼的时候,路边电线杆上的办证小广告,吸引了他的目光。
 
  2020年,被告人葛某通过“办证广告”上留的电话号码联系办假证人员后,按照对方要求,提供本人二寸白底照片,并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对方人民币180元,委托办假证人员帮助其伪造了姓名为“秦某”,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1张。
 
  2023年4月份,葛某驾驶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核对信息时,发现葛某出示的驾驶证与真实驾驶证有出入,遂对其进行控制。
 
  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葛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查,葛某出示的驾驶证系冒用“秦某”姓名、身份证号、编号伪造的驾驶证。葛某对自己的罪行认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其伪造的驾驶证件。
 
  值得一提的是,葛某说自己打算在换证期限内就去考取驾驶证,而在被抓获时,距离他办理假证已经过去了3年,葛某仍存有侥幸心理,一直没有去驾校报名。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非法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葛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葛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没收葛某的持有假机动车驾驶证。
 
  宣判后,被告人葛某当庭表示认罪领罚,不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
 
  【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医保卡等证件是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正常行使自己权利的重要证件,其具有唯一不可替代性,也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伪造、变造、买卖居民的身份证件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给社会带来较强危害性,影响国家管理秩序。对于这种行为,敦化法院将始终如一保持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强力整治打击,保护公民信息的安全性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