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苏杭)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为劳动者解忧和护航企业发展的双赢效果,最大限度减少了对涉诉企业的影响,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告姜某(化名)受雇于柳河县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按合作社指示开农用四轮车撒肥。在某次撒肥过程中,姜某因操作不当翻车受伤,姜某伤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损伤构成四级伤残,会产生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期限为伤后300日,营养期限为伤后90日,未来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医疗依赖,故要求合作社赔偿其各项费用120万元。而合作社表示与姜某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包合同关系,且其对姜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姜某此次受伤完全是自身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姜某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故姜某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姜某申请对姜某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姜某脊髓损伤,双下肢肌力三级构成四级伤残;第8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并经手术治疗,构成10级伤残。本次受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应为受伤至评残前一日。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存在医疗依赖。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虽然双方的争议简单,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处理不当可能会使双方矛盾激化,一方面会使姜某的“救命钱”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会对合作社的口碑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承办法官决定“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按照法律程序向双方送达法律文书,保障双方足够的举证、答辩期限,另一方面多次与双方联系,向双方分析利害关系,耐心进行释法说理,以便双方能够达成和解。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历经五次庭审,耗时近4个月,双方终于各退一步,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最大限度保障了提供劳务农民的合法权益,还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声誉,消除了双方矛盾,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柳河县人民法院一直以来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以企业司法需求为导向,注重弹性司法,画好暖企护企“同心圆”,努力营造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为加快柳河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吉林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