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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判官” 社会文明不能靠以恶制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事件回顾】
 
  近日“地铁判官”登上热搜,部分网友为此纷纷叫好,起因是两位老人因占座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一小伙闻声赶来,“路见不平一伸手”给两位老人一人一记耳光,让原本的争吵事件变成了暴力事件。有传言称,小伙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但对于这个说法目前并不确定
 
  【法官说法】
 
  其实“地铁判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大家对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反感和无奈。但社会文明不能靠以恶制恶,不能美化纯粹的施暴行为,用武力解决问题,只会增加暴力冲突,所以我们需要的是文明规范和法律法规。另外抛开“地铁判官”是否具有精神疾病这一情况来看,通过暴力手段纠正不文明行为是不可取的,而且具有一定危险性,一旦造成对方人身损害,首先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达到轻微伤,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有可能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况严重,造成他人轻伤、重伤,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