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秦雯 范军)“禁止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林木生产经营活动!”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发出首例从业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更多利益,伙同周某,雇佣采伐工王某某、刘某某在吉林省和龙市头道镇长仁村4林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滥伐林木1069.3430立方米。经鉴定,案涉林木权属为集体,树种为柞树、椴树等一般用材林,价值人民币50.6余万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确认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刘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同时,法院综合全案情形,为强化有效监管,促进教育矫正,防止周某、王某某、刘某某再次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禁止令,禁止周某、王某某、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林木生产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确立刑事判决中适用禁止令制度。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是配合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执行的一项特别措施。法院通过宣告禁止令,对于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一旦被告人违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保护国家森林资源、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辖区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寄语】
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长久性、难以修复性。同时,生态环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优美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只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司法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作为法官,要做到站在“后头”想“前头”,秉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禁止令”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及时性和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