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明远)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执行工作任务繁重与执行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不少申请执行人存在着一种错误的思想倾向,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就负有完全责任,从而对案件的执行采取一种消极的态度,导致了许多案件一时难以执行。为促使申请执行人观念发生转变,提高执行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的积极性,配合法院执行,最大程度实现自身胜诉权益,同时也能使社会更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推出《执行风险告知书》暨“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制度。
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是通过《执行风险告知书》对当事人的善意提醒,就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可能遭遇的风险予以明确告知,使其对可能承担的执行风险有充分了解,从而减小其执行完成后的心理落差,指导当事人正确理智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进而使当事人理解执行工作,提高主动配合执行工作的积极性。而《执行风险告知书》中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职权做了说明,对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负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后果做了陈述,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案件时会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被执行人财物不能处理等风险。
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的实行,能够使申请执行人明白权利的实现不仅要依法有序进行,更要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该制度的实行,拉近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间的距离,能够让申请执行人从法律和情理的不同角度认识到法院执行工作,从而理解执行工作,配合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工作增效提质。(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