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郑玮彤)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驶三轮摩托车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了履行期限,高效的审理方式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件回溯:张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的王某相撞,导致王某腰椎骨折。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张某得知自己被起诉,主动联系办案法官表示同意赔偿,寻求调解。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第一时间组织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张某表示自己不是不愿意赔偿,也认可自己的责任,但家里情况困难,赔偿金数额太高,没有支付能力。王某称自己后续治疗还需一定的费用,不同意对赔偿数额作出让步,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在耐心听完双方的诉求后,明确了双方争议焦点是赔偿金额的认定问题。于是分别与二人沟通,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一方面向王某说明张某的赔偿能力、给付情况以及执行可能遇到的问题等,另一方面与张某摆事实、讲道理,陈述王某后续仍会产生治疗费用,从情、理、法等多个角度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人握手言和。
近年来,敦化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为群众提供多元化、多渠道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扎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真诚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提示:生命健康诚可贵,道路交通安全放首位。一定要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做到文明行车,安全行驶。对他人和对社会负责,实际上就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家人负责。(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