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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受伤起纠纷,法院调解促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于聪)某乙:“他就是不听我的话,不然不可能受伤,不让他干偏干,哎……”
 
  某甲:“我这受伤之后就没上班了,也没收入,被告也没有合计的意思啊,我就是想要属于我的赔偿。”
 
  一场“你来我往”的辩论在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进行中,且看中心法庭的法官及法官助理是如何调解的。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5日,被告某乙雇佣原告某甲到被告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干零活,每日支付报酬150元。2023年4月2日,某乙要求某甲到柳河镇陈家村北山清林。某甲在操作油锯期间割伤左侧膝盖,后到柳河县中心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83.09元。某乙在某甲住院期间前后共支付5000元,后双方之间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1038.29元。
 
  调解经过:
 
  案件立案后,法官助理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了解案情,同时明确各方是否有调解意向并提出调解方案,鉴于双方对于赔偿的数额争议较大,调解没能顺利进行,于是法官准备开庭当天再次进行调解工作。
 
  开庭当天,法官及法官助理早早进入审判庭对双方进行调解,起初二人都各自认为自己很有理,认为错在对方,对于赔偿数额也是各执一词,鉴于这种情况,法官便开启了“背对背”及“面对面”双重调解模式。法官及法官助理先是对双方进行情绪上的安抚,法官对某甲合理诉求部分表示支持,再引导某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与此同时法官助理对某乙进行询问,耐心地向其梳理各项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逐一讲解说明,使其对于赔偿数额的主张所有改变。“背对背”的调解后,法官又向双方同时说明在法律合理范围进行赔偿的数额,耐心地劝解双方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来承担,最终二人达成5500元的赔偿协议,并且某乙当场履行完毕,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受到损害,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类案件关系到提供劳务者的身体健康权的救济,也关系到用工风险。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厘清各方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本案中,原告干活未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雇主既未给原告买保险亦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的调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让被告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各方当事人对于调解的结果十分满意,也再次肯定了法院的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