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再峰)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一个这样的电话:“你好王法官,我是袁某某,你能帮我联系一下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吗?我想偿还欠款,别让他卖我的房子了,房子是我儿子的婚房,不能卖呀,我马上还钱。”
事情是这样的,多年前,袁某某为其弟弟做担保,向张某某借款,借款到期后袁某某的弟弟未能按时履行,张某某便将二人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多次督促二人尽快还款,但二人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还钱。执行法官经过多次多处查询,发现袁某某在梅河口市有一90多平方米房屋,法官马上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告知袁某某应马上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袁某某表示自己只是担保人,如果借款人不还钱的话,他再还钱,并提出不要再给他打电话。
迫于无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了评估拍卖申请书,要求拍卖袁某某名下房屋,在法院张贴了拍卖公告后,袁某某当天便联系法官,请求不要拍卖房屋,自己马上还钱。次日,袁某某在法院的主持下,如数偿还了欠款本金及利息,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