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诉讼,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案情回顾
原告方某(女)与被告马某(男)于2015年通过网络相识,2017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起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之间矛盾不断,被告马某时常冷漠原告方某,并在酒后经常打骂原告方某,给原告方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原告方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马某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马某承认了自己酒后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并出具了《忏悔书》;方某态度坚决,不同意调解,并提供了自己患有重度抑郁症的医疗诊断。法院综合考虑马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过错程度以及方某病情等因素,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