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李军委)明知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牟取蝇头小利。在数月间,银行卡收、转不明资金累计超过150万元,最终害人又害己。陕西省兴平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饶某有期徒刑各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兴平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0月,刘某接到“某某某贷款APP”的客服电话,称使用银行卡帮助其转账可以获得10000元的好处费及贷款额度,刘某为了获取好处费和高额贷款,便与对方约定办理事宜,并又将此事告诉经济紧张的好友饶某,后两人驾车来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刘某、饶某明知私自出借、买卖个人银行卡供他人转账系违法行为,但经不住利益诱惑,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密码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交给两名男性上线,并配合上线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先后收、转不明资金累计150万余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6700元,饶某从中非法获利10400元。
兴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饶某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饶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出租、出借、出售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个人支付账号等为违法犯罪提供帮助,会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构成刑事犯罪。希望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千万莫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手机银行等出租、出借、出售他人。(陕西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