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2011年以来,刘某在未缴纳河道管理费,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村河域内进行非法开采砂石、提炼砂金及销售活动。同时,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案发后,二道江区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追缴相关违法所得4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二道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
执行局王法官收到案件后,对判决判项仔细研究,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对刘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为确保违法所得追缴到位,执行法官决定继续寻找刘某的财产线索。经过调查走访,执行法官得知刘某曾用非法获得的赃款以93万余元的价格购置了一套房屋,但该房屋已通过买卖程序在产权部门变更为第三人名下。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并结合该房屋过户信息等材料,执行法官研判第三人非善意取得该房屋,法院应依法追缴,并依法通知第三人。
第三人得知后,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对该房屋的权属提出异议,经两级法院依法审理,均驳回第三人的异议请求。
为挽回国家损失,维护司法权威,二道江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该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最终以97万元的价格成交,在依法扣除执行费用后,及时将剩余钱款95万余元上缴国库,促使该案取得重大进展。
下一步,二道江区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大刑事财产刑执行工作力度,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确保法院生效判决落地落实,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