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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起风波 倾情调解促和谐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张风珍)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贾某与邻居村村民魏某,于202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农历8月定亲。定亲时,贾某一次性给女方魏某现金100000元,另给贾某的亲戚6000元,共计106000元,同时还有三金首饰,衣服。之后,在2022年9月贾某给魏某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块手表和2000元钱,春节又给魏某3000元钱。从2023年春节过后,双方来往减少,感情逐步淡薄,贾某曾多次前去协商关于双方婚约关系的最终发展走向问题,而魏某却一直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并说如果两人走不到一起,不如赶紧分手。在这种双方关系名存实亡的情况之下,贾某已经不指望双方有再和好的可能,便提出在魏某身上所花的彩礼及各类开支等费用,要求女方予以退还。魏某却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双方关系日趋恶化。在万般无奈之下,3月25日贾某找到了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主任段小龙了解情况之后,立即找到双方当事人,首先让他们表明自己的观点与立场,希望能破镜重圆、重拾旧爱。魏某坚决地拒绝继续婚约,而贾某也同意分手。其次,在财物问题上,段主任员希望双方能如实地讲明在交往期间到底有多少财物往来。魏某坚持贾某仅在定亲时给了自己一千元,对贾某提出还有彩礼数额和礼物予以否认。贾某很生气,要求工作人员实地调查走访,看看到底双方谁在说谎。
 
  段主任一看双方争执不下,就先给当事人双方讲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告诉他们在定亲时给予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即彩礼,是基于社会风俗习惯所给予的财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索取,而不是赠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互相往来为培养双方之间的感情交流而赠送的物品,是爱情的象征,一般属于赠与性质,双方可以不予返还。又对贾某说:“你是男子汉,应当高姿态地对待这个问题,不要与魏某斤斤计较。”贾某听完段主任的说明,明白了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也表示对于在双方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的除彩礼之外的其他财产往来,自愿放弃返还的请求。但他要求魏某返还在定亲时他付给魏某的100000元现金。因为魏某仍然坚持只收到1000元现金,双方又一次僵持不下,于是段主任找到魏某和贾某的家长进行调查核对。魏某的家长在司法所干警的耐心教育下,终于承认当时确实收了100000元。彩礼的金额调查清楚,司法所干警又对双方当事人反复的从法律、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进行解释、说服、教育,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魏某同意在2023年4月10日一次性返还贾某现金100000元的彩礼。一起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案件,就这样在段主任耐心说服开导下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本案中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主任段小龙在调解纠纷时,运用了模糊处理法中的模糊调查、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成功解决了这起婚约纠纷。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不仅对彩礼的金额,而且对双方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的除彩礼之外的其他财产往来都存在着争议。段主任没有立刻进行调查,而是先给他们讲明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为对于双方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的除彩礼之外的其他财产往来可以视为赠品,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请求。而且这部分财产往来调查起来非常困难,调查的结果也可能不准确,因此段主任警没必要坚持进行调查。魏某放弃了对这部分财产的请求,这也证明了调解员无需对纠纷涉及的每个细节进行调查。当然模糊调查不意味着不调查,在当事人争议的基本问题不清楚时,进行调查是十分必要的。本案中段主任对彩礼的数额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得出了清楚的结论,这为彻底解决纠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还运用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本案中涉及的彩礼问题是农村中常见的易于发生纠纷的问题。当事人一般不清楚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因此在面对纠纷时往往存在很多争议。段主任只有将法律规定讲清,当事人才能有一个分析判断的标准,段主任的调解也才能具有说服力。段主任应当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有条件地运用模糊调解方法处理,这样往往可以淡化或隐去一些无原则纠纷,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帮助当事人修复良好的人际关系。(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