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事件起因:
耿某为某出租车公司司机,其驾驶车辆在十字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董某驾驶在红绿灯道口未减速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董某和耿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与耿某负同等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耿某、某出租车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共计10万余元。
审理过程:
经了解,本次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董某车辆维修费等损失某保险公司未赔付,耿某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等,董某亦未赔付。由于董某和耿某矛盾较大,承办法官介入调解,最后经司法鉴定,董某车辆损失金额为4万余元,当事人董某和耿某对该数额均予以认可。
承办法官不仅着眼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是站在化解整个交通事故纠纷的角度,对双方的损失情况进行梳理、调解。对于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损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劝解双方各退一步,某出租车公司表示同意赔偿一部分,董某也表示认可。对于耿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法官劝解董某应配合到保险公司办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扣除耿某驾驶车辆交强险的赔付部分,某出租车公司赔付董某车辆维修费2万余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3千元,保险公司赔付董某车辆维修费2万余元。
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并取得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将情、理、法相互融入到调解工作中,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纠纷。(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