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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县新城司法所:“两所一社”齐联动 暖心为民化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宪彤 申芳芳 侯森)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非常重要。但邻里之间难免会有一些小摩擦,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经过日积月累,双方矛盾会越来越大,极易引发冲突。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新城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12345市民热线转办的邻里噪音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事人甲某和乙某是某小区上下楼邻居,因甲某家中时常产生噪音,影响乙某休息。乙某多次与甲某协商无果,噪音问题依旧存在。一气之下,乙某选择购买震楼器反击。由此,双方多次爆发争吵,直至发生肢体冲突。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甲某丈夫在甲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乙某赔偿费,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久,甲某发现其丈夫给乙某的转账记录,便在小区业主群多次质问乙某。乙某感觉到甲某的行为已经影响到自己生活,便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寻求帮助。
 
  东阿县司法局新城司法所徐宪彤所长在接到12345市民热线转办后,迅速联合新城派出所、洛神湖社区、该小区物业,并组织法律顾问王永光、专职人民调解员鞠树银,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在洛神湖社区开展现场调解。
 
  然而,调解一开始并不顺利。甲乙双方针锋相对、争执不下,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深知邻里噪音纠纷案如果不能妥善处理,矛盾极易升级。为妥善解决纠纷,调解员梳理了案情脉络和争议难点、焦点,决定另辟蹊径,一边耐心倾听双方的想法与诉求,一边适时安抚双方激动的情绪。待双方情绪平复后,调解员通过“背靠背”的方式,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分别对当事双方释法明理。
 
  调解员告知甲某和乙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86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该起纠纷中,甲某家中存在噪音是客观事实,且没有理性、克制地与对方沟通。同时,乙某使用震楼器不仅违法,还影响了本楼其他邻居。因此,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调解员劝解双方当事人,“远亲不如近邻”,应当好好珍惜邻里关系,发生矛盾时多换位思考、互相理解,理性解决。最终,在新城司法所及新城法律顾问团队锲而不舍的耐心劝导下,双方一点点解开了心结,消除了芥蒂,并自愿达成和解,握手言和。甲某认可给予乙某的赔偿金,同时在家中铺设隔音垫,尽量减少噪音;乙某承诺不再使用震楼器,学会换位思考。至此,该起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此次噪音扰民纠纷的调解成功,避免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升级,有效提升了辖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今后的工作中,新城司法所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定纷止争的作用,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全力当好民生福祉的守护者。(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新城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