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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得过交警,躲不过“吃瓜群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朔)3月,迎来春的气息,憋在家里的人们开始想方设法的“撒欢”,聚餐的、唱歌的、去酒吧的……喝酒无可厚非,但是酒后开车就不应该了。下面,我们来看看,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两件颇具戏剧性的危险驾驶案。
 
  案件一:被告人杨某与其朋友去酒吧喝酒,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准备离开,在沿酒吧路行驶中,见朋友在酒吧门口与他人发生争执,遂将车停在路边拉架。结果民警赶到,路边围观群众当场举报杨某酒后驾车行为,经血液检测,杨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二: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与行人吴某发生口角,吴某发现其酒后驾驶,遂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有酒后驾车行为。经血液检测,王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两个案件中虽然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但是被告人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只是二人万万没想到,虽侥幸躲开了交警的检查,却因“吵架”而案发。在此提醒爱酒的朋友们,切勿心存侥幸、借酒添乱、以身试法,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官提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无论对自己还是他人而言,酒驾都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大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摒弃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共同创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