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症”在很多人身上都存在
但若因为一点点不满
就开“斗气车”“路怒车”
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莫要因一时冲动,
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基本案情
正值下班晚高峰,王某在驾车行驶中变更车道“插队”,不慎别车、阻碍张某驾车通行。张某情绪焦躁,当即开骂,坐在王某车辆副驾驶的朱某随即向张某道歉,但张某认为对方态度不诚恳,开车追赶并将王某的车辆别停在路中间。张某下车并意图打开王某的车门,朱某见状下车与张某理论,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用拳头打伤朱某左眼、鼻子等处,经鉴定,朱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自首,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张某如实供述与他人互殴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朱某相关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开车上路,安全第一。请各位驾驶人不要意气用事,要学会包容和礼让,文明驾车,有序通行,不要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