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是每个女人的天性,为了自己的美丽有些女人更是不在乎金钱上的花费,正是因为这一点,铺天盖地的美容美体广告遍布大街小巷。为了吸引顾客,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以及超范围经营似乎已经成为了常态。
案件回顾:
月初时,罗女士经人介绍来到某美容院,交了6800元做面部美容,期间她陆续做了“眼刮、面膜、面部清洁”等各类美容项目。“做了几次面部美容后,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就介绍罗女士做一个免费的健康检查。不料检查结果并不理想。罗女士说,美容院的工作人员拿着她的“体检单”称其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尤其是胸部乳腺问题较大,如不保养可能诱发多种疾病,最后建议她在美容院定制几套内衣,可以对症治疗罗女士的乳腺疾病。但内衣价值不菲,一套8000余元。想到穿一套内衣就可治病,罗女士一咬牙定制了3套,总计花费26000元。
但天价内衣并没有那么神奇,罗女士“她们推销这款内衣时说有‘治疗乳腺增生、矫正体形’的功能,不料衣服到货后,我试穿了几天,发现这功能内衣与普通的内衣没有太大区别,我感觉自己被忽悠了。”罗女士气不过便将该美容院投诉至向市消费者投诉中心。
案件追踪:
经过调查发现,该美容院销售的这款内衣是某商家委托代理的某品牌蝴蝶系列套装,商家未能提供这款内衣所谓“具有治疗乳腺疾病”功能的权威证明材料。面对询问,美容院负责人陈述,是她们自己宣传这款内衣有治疗乳腺疾病的功能的。
且美容院的经营范围应该是美容,销售服装类产品本身已是超范围经营,同时还涉嫌虚假宣传。随后,市消委工作人员责令美容院退还罗女士购衣款及VIP美容卡内剩余款。同时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美容院处以行政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敦敦提醒
为了诱导消费者消费,抬高售价,商家给产品贴上了各种“高科技”标签,利用概念炒作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存在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当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被捆绑炒作的“高科技”服饰商品名不副实,相应广告中的神奇功效也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面对层出不穷的“高科技”产品要保持理性,不要轻信市场上这些炒作的概念。(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