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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 便民利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诉前调解是指立诉讼案件之前的调解,也就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给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进入诉讼程序解决。
 
  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于2004年依法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分居,黄某便去了韩国打工。由于双方长期缺乏沟通,二人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叶某便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但是因黄某在国外,叶某认为办理离婚很难,但又不想等待黄某回国办理,便和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希望能尽快帮忙解决。工作人员联系到了诉前调解员,叶某经过与诉前调解员的沟通,了解到了诉前调解的优势,便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经过诉前调解员的沟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叶某与黄某离婚;二、婚生女由黄某抚养至18周岁;
 
  三、坐落于柳河县柳河镇某小区房屋归黄某所。
 
  事后,原告叶某表示“原本以为一方在国外很难办,所以一直拖延没办,没想到你们仅用半天时间就给我们解决了,真是感谢你们”。
 
  诉前调解作为人民法院排难解纷、止诉息争的有力举措,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人民调解工作置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局中谋划与推进,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柳河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在方便群众的同时,还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