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珍与阿强相约碰面,两人共同吃饭并游玩至深夜,阿强为阿珍寻找酒店并协助其入住后离开,当晚阿珍使用打火机点燃了房间内的物品,火势逐渐增大,阿珍心生恐惧,急忙出门呼救,所幸房间内火灾喷淋自动灭火系统启动,酒店工作人员也抵达并成功阻止火势蔓延。
随后,阿珍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机关指控阿珍涉嫌放火罪,并列举公安机关破案经过、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及酒店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阿珍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承认。
法院认为:阿珍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阿珍在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了酒店方的谅解且阿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阿珍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知识: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作者:吉林白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