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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二人齐上阵,双双被抓领银镯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红松的果实松子,因营养价值高和采摘难度大价格持续攀升,引来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关注”,经常到保护区偷盗松塔。
 
  刘大和刘二就看中其经济价值,经过周密的计划,于某天晚上前往开发区盗取松塔300余斤,但在转移过程中被保护区工作人员抓获,兄弟二人均被行政处罚2000元;兄弟二人经此次失败后,并未停止其盗窃的思想,兄弟二人分工明确,又一次潜入开发区盗窃红松籽600余斤,并当晚前往外地销赃,所得赃款3万余元;见有利可图,兄弟二人决定再来一单,但却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移送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大、刘二盗窃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刘大、刘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极其后悔。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大、刘二盗窃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准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大、刘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人刘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吉林省白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