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曹茹 李忠臣)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因其侵权行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及司法鉴定费。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3日、2月5日,被告人王某为给母亲准备烧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携带油锯,驾驶农用拖拉机到某国有林场环割毁坏树木145株,价值将近4万元人民币,被毁坏天然国有林木为活立木,现均已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国有林木,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承办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人民币近4万元及司法鉴定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寄语
环割毁坏林木是对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破坏,多年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绿色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依法审理各类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赔付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所造成的损失费。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在此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不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破坏环境资源,加强生态资源保护,你我同行,共创绿色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