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园)近日,吉林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和平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案件回顾:
原告马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两人在浪漫的相识相恋后于2015年8月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女儿的出生给李先生马李女士带来喜悦,但渐渐地,两人却因钱财、婆媳关系等问题出现感情裂痕,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但确因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一直未能离婚。
在和当事人数次的沟通过程中,原告马某多次向法官表达强烈的离婚诉求,离婚态度十分坚决,每当提及双方过往以女儿的归属都哽咽不已,并表示自己已经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抚养女儿但都被拒绝。而被告李某提起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也是情绪激愤,表示自己相较原告马某条件更好,可以给女儿更好的生活,但马某不同意,所以一直以来都是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拖着马某。
在调解阶段,考虑到双方矛盾激烈,法官采用了当面调解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的方法。背对背调解时,法官首先表示对马女士的理解,缓和她的情绪,随后向马女士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帮她分析双方婚姻关系现状等。马女士的态度有所松动,承办法官趁热打铁询问其对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何要求。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和疏导,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孩子由马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20周岁,并且为了能让女儿更好的成长,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也归马女士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吉林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