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 于周希 赵妍)为进一步推动“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走向深入,近日,吉林长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当事人申请,长白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
2018年8月,张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某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房款后,刘某始终未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
“现在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被告人在外地不便到庭,为了更加快捷、安全,高效处理纠纷,建议你们可以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调解。”长白县人民法院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双方表示愿意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远程视频调解渠道,向双方当事人厘清纠纷争议焦点,梳理各方的权利义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采取在线制作方式进行,并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扫码签名确认。签订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确认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经当事人申请,本院按照“诉前调书”案号立案,出具“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通知》要求,至2022年1月1日起,诉前调解成功后出具调解书,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案号,不再使用“民初”案号。
依法出具“诉前调书”号民事调解书,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是长白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生动实践,全面落实诉前多元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切实体会到司法的温度。(吉林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