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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前置”民事调解书 推动审执高效衔接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吉林通化县法院在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调解书中,在调解书主文中加入了执行通知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义务,努力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
 
  2019年秋天,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在通化县某乡发展人参,2020年7月双方清算完毕,孙某给徐某出具139800元欠条一份,其内容为孙某、徐某在通化县某山场共同发展人参,孙某欠徐某投资款129800元,还有借款10000元,共计1398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全款,若未按双方约定还款,孙某将按投资比例给徐某人参帘抵欠款。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孙某以多种理由仍未还款,徐某迫于无奈,遂起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要求孙某一次性偿还欠款139800元。
 
  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是指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判决书主文,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化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省高院提出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推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工作,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到审判阶段,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减少后期执行程序送达环节。接下来,通化县法院将全面推进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进一步完善审执衔接机制,促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高质高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吉林通化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