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军委 任蒙微)近日,陕西兴平法院依法对万某、解某贩卖毒品一案作出判决,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解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2年3月,万某先后三次在咸阳市某酒店向兴平籍吸毒人员李某出售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马来酸咪达唑仑共5片,获利470元。在咸阳市渭阳西路向兴平籍吸毒人员徐某某出售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马来酸咪达唑仑5片半,获利500元。解某在咸阳市渭阳西路向万某出售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马来酸咪达唑仑4片,获利368.8元。5月份,两被告人被兴平市公安局抓获,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解某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万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解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认罚态度等,遂作出以上判决。(陕西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