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红)日前,吉林省江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方刘某、李某芳于2002年从王某坤处购买平房一处,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
2019年,刘某、李某芳将该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贾某。之后,贾某穷尽各种办法办理过户,但苦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坤及其妻子马某兰已故,其子女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案涉房屋无法过户。经与刘某、李某芳协商未果,贾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刘某、李某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返还其购房款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开庭前,承办法官与刘某、李某芳多次进行沟通,希望其找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儿女好好协商,协助贾某办理相关手续。但直至开庭时二人明确表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儿女拒绝协助。
无奈,庭审如期进行。
考虑到贾某购买案涉房屋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房屋进行了修缮,且通过交谈明显可以感受到其并非真心想退还房屋,只是对刘某、李某芳的处事态度不满,其认为若不是当初刘某、李某芳承诺可以过户,其根本不可能花这么高的价钱购买该房屋。
另一方面,刘某、李某芳无稳定收入,判决后如何执行也是个难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承办人反复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刘某、李某芳同意给付贾某5500元作为经济补偿,双方握手言和。(吉林省江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