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佳慧)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电动车电池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中旬,被告人崔某在汪清县小区居民楼楼道内先后盗窃小区居民电动车电池5次,并将盗窃的电池进行贩卖,非法获利300余元。不久后崔某被汪清森林公安局逮捕归案。经鉴定其5次所盗窃的电池价值915元。
然而,这并不是被告人崔某第一次犯案,他从1996年至2021年,已先后因盗窃罪入狱11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崔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寄语: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崔某作为刑满释放人员,更应该遵纪守法,靠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要吸取以往犯罪的教训,切不可重操旧业,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对其进行更严厉的制裁。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平时存放个人贵重物品时,要加强防范意识,做足防范措施,不要给窃贼可乘之机。(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