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陆兴才)8月3日早上9点左右,贵州从江县司法局洛香司法所接到洛香派出所电话,表示有个案件,双方要求调解,协商赔偿事宜,希望司法所帮忙一起调解。
到派出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派出所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原来是辖区内村民石某兵与石某西,酒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言语冲突打架,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石某兵轻伤二级,石某西轻微伤,伤后两人分别到医院治疗,都已康复出院,现在当事人双方要求追究对方责任及赔偿。
调解过程中,派出所先跟双方强调,调解是在双方要求且自愿的基础上,在派出所、司法所见证下进行。随后,由双方分别陈述意见和诉求。石某兵表示,自己轻伤二级,医疗费就花去了一万多,要求对方赔偿五万元;石某西表示,对方是先动手打的他,他也受伤了,不能说因为对方受伤比自己重,就有理了,表示对方要赔偿他十万元。
见双方都没有清醒的认识到自身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遂给双方梳理法律关系。对于石某兵,先动手,并导致对方受伤,有过错在先,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石某西,虽然对方先动手,导致自己受伤,但之后又拿起柴刀打伤对方,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并希望双方都能够清醒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所承担的责任,秉着处理问题的态度友好协商。之后司法所所长和吴警官又分别分开做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再次明确双方责任和给出调解建议。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和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签订调解意见书。(贵州从江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