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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月老骗钱骗感情,真有缘何须金钱换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程海)“七夕今宵看碧霄,牵牛织女渡河桥”。今年8月4日,便是牛郎织女相约会面的七夕,青年男女都期待着在此时能与爱人度过一段美好的时光。不过,正是这对美好感情的向往,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花言巧语使其进入他们的圈套,蒙受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被告人郎某以给同事被害人王某介绍对象为由,先是索取介绍费3000元,之后郎某又编造各种理由,包括给王某介绍的对象杨某生病住院、租房子需要费用等,在四个月内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几千到一万元不等,累计金额达7万余元。这期间王某多次想要与杨某见面,都被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终于,王某才惊觉自己上当,遂报警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郎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7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网络购物、实时通讯、线上社交等新业态,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却有不少不法分子趁虚而入,通过捏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身份等多种手段实施诈骗。该案件告诉我们在享受美好时光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切莫因一些虚假信息,一时被爱情冲昏头脑,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要学会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工作、学习之余多学习法律法规,遇到引诱时三思而行,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圈套之中。(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