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倾力做调解案结事了促和谐
——新疆阿勒泰地区中院法官成功调解6起系列案件
山东法制传媒网:(桑得哈什)近日,新疆阿勒泰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亚里坤、巴燕成功调解6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系列案件,有效维护了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巴某等6人是富蕴县喀拉布勒根乡牧民,2010年1月12日,郑某与巴某等6人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郑某承包巴某等6人200亩耕地。之后,巴某等6人发现与郑某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土地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巴某等6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郑某与巴某等6人于2010年1月12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判决郑某立即返还巴某等6人200亩土地以及使用权。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了解了该系列案件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调解解决更为妥当,二位法官通过“听、劝、调”三步骤,从情、理、法三方面认真梳理双方矛盾,积极引导双方考虑对方眼前困难和情谊,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供双方考虑,双方都不愿为此事伤和气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经过二位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郑某继续耕种巴某等6人的200亩土地至2027年,郑某于每年11月10日以每亩370元价格将土地承包费支付巴某等6人。至此,6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判决并不是案件处理的唯一方式。调解,能最大程度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少判决,多调撤,是民事法官最大的心愿。调解,我们一直在路上。(新疆阿勒泰地区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