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梁熙健)比例原则是指在达成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家机关不得采取过度的措施。换言之,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比例原则是公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旨在制约国家公权力、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该原则具体体现为禁止采取过度的执行措施,并且在保护胜诉债权的前提下,执行行为对各方当事人的损害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提出是对比例原则的诠释,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执行局在司法实务中精准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使多方利益实现平衡。
在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延吉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延吉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院于2011年12月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延吉市某购物广场的二、三、四层部分房屋,五层、六层、七层以物抵债给某银行,2019年某银行办理以上房产产权证明。
因执行标的物一直被延吉市某购物广场出租使用,申请人遂申请执行局强制腾退172名承租人。一方面是善意承租人缴纳租金,腾退后会产生营业损失,引起群体信访。另一方面是申请人逾期未收回执行标的物会造成银行财产流失。腾退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双方矛盾,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数次走访,同承租人了解承租经营困难,并向相关单位了解政策、实际查找相关执行案例。最终在最大限度降低双方损失的原则下确定了三个执行方案:一是由承租人承租,银行收取租金,银行作为实际经营者。二是承租人继续承租,银行外聘第三方进行管理。三是与其他商场进行磋商免除部分租金接纳承租人,银行减免承租人租赁期间的水电供热费用。某银行将以上三个解决方案汇报省行后,因银行不能作为经营者而否定了前两个方案。于是,中院执行局召集承租人代表、某银行以及其他能够接纳承租人的5家商场进行磋商。经过两个月的磋商,三方终于达成协议。在顺利安置172名承租人后,申请人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专程为中院执行局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执行局多措并举,不仅充分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最大限度保全了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权益。今后,中院执行局将坚持把法律的“刚性”和善意文明执行的“柔性”相结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