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萌)前不久,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室里来了一位年过古稀的老人,向调解员进行哭诉:“我就想要回我原来的净水器,把我交的3500元退回来,你们帮帮我吧!我跟老伴可上火了!”
案情回顾:
两年前,申请人车老汉搬新家时女儿给装了一套XX牌的净水器,老两口用着很好也很欣慰女儿的孝心。可几天前,车老汉独自在家时来了一伙年轻人,进屋后很热情地打招呼、唠家常并告诉老人他们是安净水器的,还介绍了净水器的优点。
车老汉听完说:“我家有净水器,在梅河口XX专卖店买的,用了两年多了,你们是XX专卖店的吗?”其中一人说道:“是是是,我们就是XX专卖店的,可以给您家净水器升个级。”车老汉听他们如此说,便同意了升级。几个年轻人便把旧的净水器拆除,换上了他们带来的某牌子的净水器,并和车老汉签了买卖合同,让车老汉交了3500元升级费,随后带走了原来的净水器。
晚上车老汉的老伴回来看到家里的净水器换了,问清原委后便觉得车老汉被骗了。车老汉后悔不已,马上给远在外地的女儿打电话,女儿立即进行了315维权与投诉,但该公司均以与车老汉签订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退款和返还原来的净水器。
调解员了解完情况后,安抚好老人并让他回家耐心等待,然后与该公司负责人打电话沟通。对方一开始利用各种说辞拒绝退款,后来调解员为该公司负责人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让他结合多方面因素冷静思考,最后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员工为了业绩而撒谎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意上门道歉,取走刚出售的净水器,返还原净水器并全额退还3500元。
看着拿回来的净水器和退回的钱,老人总算露出了笑容,对调解员更是连连道谢。车老汉的女儿也来电话说:“爸妈为这事一直上火,我都想着实在不行就自己拿钱再买一个,然后跟他俩说要回来了,没想到法院仅用了3天就把我们家的难题解决了,真是太感谢了!”
法官心语:
买卖合同是以等价的有偿方式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向出卖方支付价款,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本案中,买方和卖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卖方想出卖自己的产品,买方是接受原厂家更新换代,在买方问其是否是梅河口市某厂家时,卖方回复说是,显然有欺诈行为存在,老人明确说明是梅河口某厂家的就换代升级,而不是买。因此,该净水器公司需承担责任。
利用“免费安装、免费赠送礼品、免费送滤芯”等推销产品,然后用不实信息诱导消费者消费的方式经常可见。对于企业而言,发展靠的是诚信,而非是欺诈行为,为了业绩“不择手段”的企业终究不能长久。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切忌贪小便宜吃大亏,轻信虚假宣传,子女也要帮助父母提高防骗意识。(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