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田博嘉)以高质量司法护航企业发展,让企业在前进路上更加有信心、有保障、有希望,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一直是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灵活执行措施,顺利执结一起自然人与民营企业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争取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达到了双赢的执行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015年7月,因企业资金短缺,通化县某民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向自然人李某借款140万元,三方约定由民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后因该民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2020年4月李某以二者为被告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鉴于该案系因民营企业为生存发展所产生的债务纠纷,承办法官本着维护公平正义、优化营商环境的审判理念,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在坚持合法、自愿的调解原则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由于近两年疫情肆虐,致使企业发展困难,造成该企业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据此,李某以该民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为被申请人向通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通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立即采取了查控措施并约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按照要求报告了其财产情况,并提供企业生产设备作为执行财产,同时李某也向法院申请查封企业的生产资料。对此通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被执行人民营企业发展困难的现状后,认为若是直接对上述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短期内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还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执行局立即对该案进行分析、研判,迅速调整执行思路,采取灵活执行的方式,到企业现场确认其财产情况,组织双方就财产处置、债务清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在取得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被执行人的配合情况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于2022年5月18日偿还了全部欠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化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依法执行,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这个主题,妥善处理涉企案件,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