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欣悦)大家经常听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但对其含义却不是很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期间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套“注重调查研究、方便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简称,马锡五时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经常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纠正错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注重调查研究,追求案结事了,倾听群众感受,现在这种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村民与被告村委会合同纠纷的案件,2009年因村委会修建自来水存储罐占用了原告的耕地,原告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用到期的机动地2亩予以赔偿,如果没有土地赔偿,按每亩1500斤玉米产量,以当年玉米价格计算予以现金赔偿。”由于被告村委会领导换届,现任领导对此赔偿不认可,协议签订至今被告尚欠原告1.55万元。
在受理此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刘法官深入农村,组织原、被告到自来水存储罐的所在位置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实地查看,对案涉自来水存储罐情况有了深入了解。深入了解案情后,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村委会向原告支付剩余占地补偿款1.55万元,被告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精神、理念和原则,而不是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规则。要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而不是简单的照搬,中心法庭刘法官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运用到审理案件中,在实地调查过程中虽然路途较远、道路崎岖,但刘法官还是深入到农村,将公平正义的种子种进了农民的心田。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多为乡村群众纠纷,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今后将继续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妥善化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从“坐堂问案”到“深入群众”,让“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在新形势、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中得到更好地阐释与弘扬。(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