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汪佳慧)不到一个半月,盗窃他人财物11次,他不思悔改再伸“黑手”被抓。近日,经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洪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1999年8月洪某因抢劫、盗窃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出狱后,洪某既无固定工作,又沉迷赌博,几年下来就赌债缠身。为了筹措赌资,实现“快速致富”,洪某选择重操旧业,将目标对准棋牌室、理发店、养生馆等能随意进入又易于掩饰和脱身的经营场所,疯狂实施盗窃手机等违法犯罪行为。得手后,洪某就对手机密码进行尝试解锁,并将手机内的钱款转至自己的账户,无法解锁时,洪某就将手机进行低价转卖。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洪某就在黄梅镇、孔垄镇、九江市等地作案11起。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洪某先后盗取的手机和财物共计价值44056.6元。
黄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洪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增强财产安全防范意识,守护好个人财物,切勿给盗窃者可乘之机。此外,警示不法犯罪分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心存侥幸,一再触犯法律底线,那必将受到法律惩罚。(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