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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梅:捡到银行卡后取款,一女子因信用卡诈骗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章琪)无意间捡到一张银行卡,发现背面写着密码,以为是天降横财,冒充持卡人取现,结果面临的却是牢狱之灾。近日,经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当时存在侥幸心理,就把钱取出来了,想着没人找我就占为己有,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庭审现场,被告人汤某某悔恨不已。
 
  原来,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去银行取款机取钱时,发现取款机台面上有张银行卡,并且背面写着一串数字。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汤某某就将银行卡塞进取款机试了试密码,没想到一试就成功了。汤某某一时心生贪念,于是在当天和次日,四次从自助取款机取钱,共取出5200元。
 
  第二天,卡主李某某发现银行卡丢失并被盗刷,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通过朋友联系到汤某某,汤某某以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归还了5200元。
 
  黄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捡拾他人信用卡,并用该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5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对汤某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在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应及时归还失主、相应金融机构或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切不可因一时贪念使自己身陷囹圄。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设置银行卡密码不要过于简单,更不要将秘密写在银行卡背面,以免造成财产损失。(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