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董磊)5月11日,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件,该案是中院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首次以独任方式审理的二审案件,为改进和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做出了有益探索,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贡献了延林经验。
原告范某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判决后,范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案中,二审承办法官经庭前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适用二审独任审理程序的条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独任制对该案进行审理,不仅有效简化了诉讼程序,更是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有力举措。
下一步,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将严格把握独任制审理适用条件,精准识别独任制案件审判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做到“变程序不变权利”,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不断释放司法效能,实现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