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军委)近日,陕西省兴平法院依法对高某某、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六个月。
高某某与史某某系朋友,他们在兴平市某村超市买酒时遇到李某某。因高某某与李某某曾有矛盾,高某某便持刀朝李某某挥砍,史某某随即也拿刀追赶李某某,并向其挥砍,致李某某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李某某向兴平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高某某、史某某与李某某同居一村,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史某某家属与李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民事部分损失共计2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史某某表示谅解。
兴平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史某某二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悔罪认罪态度、被害人谅解等,遂作出以上判决。(陕西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