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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林区法院公开审理非法经营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足不出户就能牟取利益,动动“发财”的小手发几条朋友圈就能非法获利十余万元。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陈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本案买家也同样触犯刑法,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在朋友圈做点“小生意”,2017年-2021年期间,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假烟的广告并招代理,先后以微信、支付宝的方式从上线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中华牌、玉溪牌等各种冒牌假烟后加价销售,赚取差价牟利。期间还发展下线陈某、丁某等人(另案处理)。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查获烟卷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卷。被告人陈某在此期间共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20090.88元。
 
  2021年9月,陈某又动起了歪心思,在朋友圈和网上发布伪造、买卖证件相关信息,通过上线陈某辉(另案处理)先后为高某、王某等人伪造、买卖身份证件10余张,陈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通过微信好友本案被告人陈某,以6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伪造的驾驶证件和配套身份证。被告人高某曾因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被降型,为达到驾驶的目的,通过微信好友本案被告人陈某,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伪造的驾驶证件。
 
  法院判决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陈某、王某、高某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均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除对陈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另对被告人王某以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高某以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果你是常在朋友圈购物人士,请一定要记住理性购物!理性购物!理性购物!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要让自己像本案中的陈某最终走上犯罪的歧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