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贺金霞)4月11日,陕西省富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串门被狗咬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了成功化解。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原告之母石某瑜带领原告到亲戚家串门与被告相遇,原告被被告庞某某带来的宠物狗咬伤,致使3岁的原告左手食指出血,并伴有明显疼痛。原告之母石某瑜带领原告前往富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过注射狂犬疫苗及护理治疗,原告现已无大碍。但事发后,被告庞某某从始至终未露面。
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误工、护理、交通、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2950元,被告认为对方赔偿要求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后经派出所和司法所调解均无果。原告代理人石某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来到富县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要求调解处理该纠纷。
【现场调解】
诉前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白东亮了解案情后,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向双方详细讲解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耐心释法、明理、言情下,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医疗和交通费用共计610元的。就这样,一起因串门被狗咬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特邀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得到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员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