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唐某、韩某二人是邻居关系,唐某家住韩某家楼上。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唐某将原设计为厨房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在韩某的厨房楼板开凿四个孔洞,为了进入韩某房屋内 连接管道,唐某私自进入韩某房屋,在厨房内将四个管道连接到主管道。韩某发现此事后,找到物业、唐某进行协商,甚至一度报警,双方协商不成,韩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在接到该案后,法官认为该案为邻里之间的纠纷,应尽量调解,避免邻里之间产生更大的隔阂。为此,法官做了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如准备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准备类案判决书等。在调解中,法官向双方说明类案的判决方法、依据,并从双方是邻里关系,有义务在一定范围内为对方创造稳定、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等方面着手调解。
在法官的调解劝说下,唐某自觉提出把原有卫生间设施拆除,将设施管道恢复原状,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适用、受益、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在享有自己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一,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人,业主负担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义务。第二,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人,业主负担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这是因为,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各专有部分在构造上相互关联,物理上相互连接,彼此间的用役面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密切的立体的相邻关系,业主对自己所属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或处分应受彼此间强力的约束,必须要考虑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得滥用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吉林靖宇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