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进平)2022年3月28日,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牛寨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妥善运用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赔偿义务。
案情简介
2021年,马某骑车与夏某发生碰撞,导致夏某受伤住院。后经交警认定,马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夏某承担次要责任。因多次协商未果,夏某于2022年3月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多元。
多次调解见成效
承办法官查阅案件卷宗发现双方当事人年岁已高,原告已至耄耋之年,被告年逾古稀,于是决定先行运用调解方式办理该案。最初,被告同意协商,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太高,调解未果。当法官再次给被告做工作时,被告表示应重新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不应赔偿,导致案件陷入僵局。如果重新鉴定,那么案件的期限将大幅延长,并且将给行动不便的原告带来更多的诉累。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再次向双方释明法律并切实从当事人角度出发阐明利害关系,经过长达3小时的疏导,逐渐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先期支付3000元的基础上当庭履行13000元,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近年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持续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将为民办实事落实到具体案件中,积极推动调解案件当庭履行,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减轻群众诉累,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云南省昭通市盐津法院牛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