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恩泽)
“小玉,忘了他吧,这是我偷电瓶换来的钱,我养你”
“原来,昨天我丢的电瓶是你偷的”
虽说“我偷电瓶养你”是网络段子
但把这“段子”带进生活
肯定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近日,吉林省梅河口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二人驾驶偷来的汽车,窃取一小区内电动车电池6组,将所窃取的电池藏匿、又偷取汽车内金钱后,将所偷汽车开回原处。案发后,郑某某与刘某某在各自住处被抓获,经调解,郑某某、刘某某与全部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后归还上述所盗窃电瓶。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郑某某与刘某某地位及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案发后,被盗窃财物归还受害人,且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以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临近年关,恰恰是犯罪分子活跃的时期,梅河口法院提醒您,房门、窗户、排气口等要经常检查,家中不放大量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睡觉或外出时,关闭好住宅门窗。购物时尽量少带现金,包随身携带,不要离手,保持警惕,防止扒窃、拎包、抢夺、抢劫案件发生。回家、到公共场所吃饭、办事或访友时,及时停车入库或将车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防止车内财物被盗。夜间出行时尽量结伴行路,少走偏僻路段,少与陌生人搭腔。外出游玩、逛街时,尽量不要往拥挤人群中去,注意避开总是贴在你身边的陌生人,乘坐公交时要预先准备好零钱,钱包放在贴身口袋内,不要放在外衣或后裤袋中,最后祝大家开开心心、平平安安过一个好年。(吉林省梅河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