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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天柱县院:“益”心为民 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潘蓉 戴有满 蒋大泉)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公益”核心二字,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磋商会议、圆桌会议、检察公开听证、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元化方式,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坚持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获得省州表彰2人4次。
 
  一、积极回应民声,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天柱县院聚焦城市建设管理、道路安全、消防等重点领域,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10件。经过集中整治,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完成天柱县城区道路133块窨井盖维修,有效维护老百姓“脚底下的安全”;新增规划173个机动车停车位,457个摩托车停车位,缓解了停车难、行车难问题,为迎接第十二届黔东南旅发大会创造了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为改善市民出行停车难问题,加强社会治理,天柱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发有关文件,将天柱县辖区街道内的912个公共停车位泊位纳入收费公共停车泊位,目前共有867个公共停车泊位实际投入收费运营,从源头上治理了街道商铺经营者和“僵尸车”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问题,使社会公共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解决了群众出行难,停车难问题。
 
  二、检察公开听证凝聚合力,多部门共同维护英烈荣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英雄烈士褒扬纪念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安排,2021年7月22日,天柱县院与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签订《天柱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共同推进整治本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不到位问题,牵头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份,天柱县人民政府牵头召开多次专题会议,通过集中整治,共督促整治天柱县辖区内12处县级英烈纪念设施、遗址破损问题,推进完成有关行政部门完成全县烈士碑文重新审核校对撰写工作,助推全县18座零散烈士墓集中迁移至天柱县烈士陵园安葬,确定天柱县烈士陵园内的南门社区搬出,拆除公共厕所和社区舞台,各项工作得以有序开展推进,解决历史遗留老大难问题,确保烈士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三、持续跟进文物遗产保护问题,督促落实文物古建筑修缮。2019年以来,天柱县院对本县38处文物保护单位开展走访,共摸排案件线索3件,针对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天柱县坌处镇三门塘村、抱塘村级古建筑印子屋、家祠、宗祠破损、风化等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件。收到检察建议后,文物部门、有关乡镇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立项及资金支持,经过多方努力,天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申报1200万元于2021年底完成三门塘古建筑群文物保护利用建筑项目(含居民文物建筑修缮约600万元)修缮古建筑群住宅9栋;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分两批2个项目下达资金300万元用于抱塘古建筑群修缮,2021年底完成2座古建筑群宗祠、2栋印子屋的修缮工作,并初步验收合格,针对文物的保护有关行政部门形成了长效机制,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监管问题制定了古建筑群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用电用火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和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公益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天柱县院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人民群众农产品食用安全为切入点,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开展农产品食用安全专项保护工作,面对小餐饮经营不规范、校园周边副食店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识等问题,发现案件线索5件,立案5件,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件,已回复整改5件,有关行政机关已督促5家企业整改到位,守护了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和净化了市场经营;针对违法行为人生产、销售添加“豆芽素”的黄豆芽、添加镉的“毒米粉”的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件,除刑事部分外,判处违法行为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281155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让食品生产经营者紧绷食品安全之弦,将食品安全责任扛在肩上,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加工环节的安全,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依法诚信经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手段,保护天柱县绿水青山。为积极响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天柱县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地方工作大局,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监督垃圾污染水域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领域,经调查核实后,向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件。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整治,共打捞河面白色垃圾7处,清理河道10余公里,清运存量垃圾32处,清理垃圾焚烧炉15个,清除各类生活垃圾34.08吨,回收和清理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20吨,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占地面积0.195亩,修筑垃圾池3座。同时,对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修复的义务人在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指定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诉讼请求全部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判决2名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破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逾期不履行或者修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依法缴纳生态修复费用70万余元。另外1件民事公益诉讼经过人民法院组织调解,1名责任企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足额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65万余元。同时,2021年天柱县院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在清水江流域的邦洞街道、白市镇、瓮洞镇等河段投放青、草、鲢等鱼苗共计55万尾,积极保护渔业资源的平衡与发展。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天柱县院牢牢把握“公益”核心,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最小成本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目的,以最优途径实现生态修复监督的最高效能,实现公益保护效益最大化。
 
  六、加强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守护历史传承。天柱县古树大树共有1403株,天柱县院在走访调研天柱县远口镇元田村、安浪村、地湖岩古村、高酿镇邦寨村的古树大树时发现存在未挂保护牌、在古树周围堆放柴火和搭建木棚情况,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针对古树大树未挂保护牌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件,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安排24人次对辖区内古树周围乱堆放柴草的现象进行了清理整治,同时筹资1000元制作了8个警示牌,共维修古树大树10株,设置围栏5株,消除安全隐患3株,并对2015年所挂的旧牌进行换新牌,并对挂牌后进行拍照存档。(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