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崔岩)“现在开庭。”1月9日下午,吉林省长铁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包蕴琦对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长铁中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正以后首次以独任方式审理的二审案件。
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次审理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系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朴某在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城市公交车期间,因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内乘客朴某受伤,朴某伤愈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公交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办案法官经庭前阅卷,发现双方当事人对受伤经过、赔偿数额等案件事实均无异议,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独任制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下一步,长铁中院将继续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原则,带动审判加速同时稳步提升审判质效,确保案件得到公开、公正、高效的审理,充分发挥二审法院有效终审、定纷止争作用。(吉林省长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