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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玉屏检察院对一起洗钱案提起公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琴)近日,贵州省玉屏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以洗钱罪提起公诉,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玉屏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2021年8月底,黄某某之兄黄某甲向黄某某提出用黄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黄某某明知黄某甲有吸毒贩毒史,仍将其所有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截图后交给黄某甲使用。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黄某某明知黄某甲贩卖毒品,仍由黄某甲使用其所有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并帮助黄某甲转账、提现。黄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利用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黄某甲收转毒资7次,共计人民币1589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洗钱罪。黄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认定其构成洗钱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洗钱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会导致上游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扰乱社会安全和稳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危害。全面加强反洗钱工作,事关国家核心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大局。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玉屏检察院主动适应新任务、新要求,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观念,紧紧围绕反洗钱犯罪案件办理的工作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大对上游及相关下游犯罪审查力度,分析、研判犯罪手段来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确保反洗钱犯罪工作持续、有效、全面的展开。在今后的工作中,玉屏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与人民银行、公安、法院的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洗钱犯罪合力,严惩洗钱犯罪,为维护地方金融秩序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现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都可以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人民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时刻提高警惕,识别洗钱风险,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共筑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