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傍晚
小红(化名)驾车
与好友来到饭店吃饭
将车停在小明(化名)家门口
小明醉酒后出门
认为小红的车影响其出行
在附近寻找扯住未果后
竟手持一把斧头
将该车多处损坏!
经鉴定
小红被损坏车辆部位及配件
价值6937元人民币
小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
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小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后语: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群众,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若遇到困难请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帮助,切莫“一时冲动”“意气用事”,否则不但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为了个人和他人的利益,请大家文明泊车,不要占用私人车位或停靠出口,以免为他人的出行带来不便,若因紧急情况在上述位置停车,切记要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处理。(作者: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陈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