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东方)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人民法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将庭审地点开在当事人的家中,全程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介绍:王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唐某于2010年10月3日向王某借款9万元用于生活治病,并签订借条一份,约定用工资和公积金抵押担保,王某按照借条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唐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王某向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唐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唐某,欲向其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唐某电话中向法院反映其患有糖尿病综合症及脑梗,视力模糊,现已无法独立行走,现由其年迈的老母亲照顾起居,二人现租房居住,无法来参加庭审。了解此情况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去往唐某家中核实情况并送达手续,经核实唐某所述属实,经唐某同意并同王某沟通协调后,决定将开庭地点定在唐某家中,于约定时间带书记员、法警携带执法记录仪、法徽、笔记本电脑、便捷式打印机等庭审工具至唐某家中,为了保证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亦保证全程执法记录的公开透明,除一台执法记录仪记录庭审情况外,还使用另一台执法记录仪记录从法庭出发至离开唐某家中全过程。在该案庭审中,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经承办法官释明并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场向双方出具调解书并送达,该案调解结案。
庭审后,原被告均向法官表达了谢意,感谢通化县人民法院能够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能够依法审判,并认可法院的调解结果。
本案是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人民法庭根据当事人情况采取灵活开庭方式的缩影,近年来,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人民法庭秉承为人民服务宗旨,采取灵活的开庭方式,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累,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服务的人文关怀。(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