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雨萌)“这么多年你对家庭不闻不问,这两年来没有给家里一分钱生活费,你也好意思要孩子?”“我凭啥不能要孩子啊,我是她爸爸,我能养起她,说啥这孩子也不能给你!”上述对话发生在一起离婚案件的两位当事人之间,提起他们的婚姻,两个人悔恨万分,提起他们的孩子,两个人又争的面红耳赤。
承办法官苏辰分析该案的案情后,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相结合的调解方式,找到双方的矛盾症结——孩子。因孩子系女孩,由母亲抚养照顾比较方便,孩子的母亲也愿意继续抚养照顾孩子。考虑到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法理和情理的层面上,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家庭情况,对孩子的父亲进行了耐心梳导。孩子的父亲被法官的热心、耐心所感动,最终放下心结,同意孩子由孩子的母亲抚养,表示一定会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尽最大努力履行抚养义务,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至此,积怨很深、冲突不断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婚姻关系非常微妙,也许昨天还要同他仗剑走天涯,但今天就要分房又分娃,诗情画意终败给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例子屡见不鲜。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是无论婚姻关系存在与否,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对于孩子来讲父母依旧是父母。本案的顺利调解,符合法理和情理,保护了小女孩健康成长,为本院处理此类案件树立了典范。(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